壹、緣起:
一、透過市地重劃、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及區段徵收之整體開發方式,開闢各項公共設施,除可促進城鄉建設發展,創造優質生活環境,亦可提升居民生活品質。經統計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自100年11月至103年10月自行辦理或委外辦理(不含內政部土地重劃工程處代辦)市地重劃、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及區段徵收等類型工程施工查核成績,列甲等比例27.36%(29件/106件),而內政部土地重劃工程處(以下簡稱重劃處)於103年所辦理土地重劃及區段徵收等類型工程標案,其成績列甲等比列為75%(24件/32件),顯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對於辦理市地重劃、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及區段徵收公共工程施工品質仍有進步空間。
二、市地重劃、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及區段徵收業務之中央主管機關為內政部,過去督導直轄市、縣(市)政府係以行政作業面為主,然而公共工程施工品質優劣,影響社會大眾對市地重劃、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及區段徵收之觀感,有必要將其公共工程之施工品質列為督導重點之一。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中除臺北及高雄2市設有土地開發專責單位外,其餘直轄市、縣(市)政府之地政單位編制專責工程人員普遍較少或無,重劃處辦理市地重劃、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及區段徵收公共工程,無論從規劃、設計、施工監造或是專案管理皆有多年豐富經驗,應可輔導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監督轄管市地重劃、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及區段徵收公共工程,提供建議事項,提升公共工程施工品質與效益。
四、另內政部為瞭解直轄市、縣(市)政府是否確實依據該部訂頒「直轄市縣(市)政府監督自辦市地重劃公共設施工程注意事項」及「土地所有權人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辦法」第30條規定辦理督導,爰將自辦市地重劃及自辦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公共設施工程納入本計畫辦理,以確保公共工程品質。
貳、目的:
為輔導、獎勵並提升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市地重劃、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及區段徵收公共工程品質。
參、實施內容:
一、督導範圍:
(一)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之市地重劃、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及區段徵收公共工程標案,但排除重劃處辦理專案管理及監造之工程標案。
(二)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對於轄內土地所有權人自行辦理市地重劃及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公共設施工程之監督情形。
二、督導方式:
(一)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之市地重劃、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及區段徵收公共工程標案:
1.每年度由重劃處函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地政單位)提送市地重劃、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及區段徵收公共工程標案相關資料,由重劃處視工程執行情形、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施工查核期程(排除3個月內曾受各級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之工程標案)或內政部地政司督導考評期程安排督導時程。
2.重劃處排定督導行程後,通知受督導工程之地政單位(以下簡稱受督導機關)、督導委員,並函請內政部地政司派員指導,受督導機關應轉知委辦工程機關、專案管理機關(單位)、監造單位及施工廠商等相關單位預為準備督導相關資料。
3.督導當日受督導機關、專案管理機關(單位)、監造單位與施工廠商分別作重點報告及安排工地勘查施工品質。
(二)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對於轄內土地所有權人自行辦理市地重劃及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公共設施工程之監督情形:
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直轄市縣(市)政府監督自辦市地重劃公共設施工程注意事項」第5點辦理查核及「土地所有權人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辦法」第30條辦理檢查時,應函知重劃處派員會同辦理。
三、督導委員:
由重劃處派員並得邀請專家學者擔任,專家學者得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所建置之專家名單中遴選之,其遴選標準以曾擔任市地重劃、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或區段徵收工程施工查核委員為原則。領隊由重劃處簡任正工程司擔任,副領隊由課長或隊長擔任,領隊未能出席時,由副領隊代理之。
四、督導項目:
(一)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之市地重劃、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及區段徵收公共工程標案:
1.品質管理制度:
(1)受督導機關(含專案管理單位)之品質督導機制。
(2)監造單位落實監造計畫機制。
(3)施工廠商落實施工計畫、品質計畫及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機制。
2.施工品質:
(1)各分項工程施工情形。
(2)材料設備檢(抽)驗情形。
(3)安全及衛生管理情形。
(4)工地環境管理情形。
3.施工進度【含工進落後之因應處理措施……等】。
4.其他【施工界面整合及協調、設計變更、契約數量、阻礙因素……等】
(二)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對於轄內土地所有權人自行辦理市地重劃及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公共設施工程之監督情形:
1.各工程主辦機關辦理「公共設施工程設計書圖及工程預算」之審核情形。
2.各工程主辦機關對於「公共設施工程於先期規劃、設計及監造階段,依法須由相關技師簽證事項」之檢查情形。
3.各工程主管機關對於「重劃工程施工期間,理事會申請檢查」之辦理情形。
4.如經檢舉或陳情工程施作有違法或與規劃設計不符情事之處置情形。
5.其他【施工界面整合及協調、填寫「自辦市地重劃公共設施工程查核表(含查核項目及建議事項」情形……等】。
肆、督導結果:
一、督導完畢後,督導委員應將督導結果記載於督導紀錄表(由重劃處另訂之)。
二、重劃處應將紀錄表函送受督導機關,並副知內政部。
三、督導結果將供內政部地政司每年度對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督導考評之參考。
伍、計畫經費:
本計畫所需費用由重劃處年度相關經費支應。
陸、行政支援:
由受督導機關配合支援交通工具及會議場所等行政所需事項。
柒、重劃處得於年終召開督導實施計畫年終檢討會議,檢討分析執行成效,據以研擬改進措施,並提供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觀摩交流機會。